劳务报酬纠纷
发布时间:2014-06-04 22:19:11
原告:(基本情况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工作单位和职业职务、地址、电话)
张××,女,1964年10月19日出生,汉族,将乐××厂工人,住××新村××路××号,身份证号:××××,联系电话:××。
被告:(基本情况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工作单位和职业职务、地址、电话)
将乐县××公司,地址:×× 法定代表人方××,该公司董事长。
请求事项:
1.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83元。
2.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事实理由:
原告于2005年6月至9月在被告处工作,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次合计1083元,其中6月250元,7月250元,8月350元,9月233元。被告已支付给原告300元,余额783元被告于2006年10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,但经原告多次催讨,至今未付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的规定,请求法院依法受理原告的起诉,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。
此致
将乐县人民法院
起诉人: 张××(签名或盖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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